太原市人民政府规章

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》的决定(市政府令第98号)

(2024-12-30) 市政府令第98号 自2024-12-30起施行

太原市人民政府令

第98号

  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〈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24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代市长:范兆森

2024年12月30日



太原市人民政府

关于废止《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》的决定

 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,推进依法行政,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1月4日公布的《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》(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)。

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